申論題內容
二、甲對乙執支付命令發動強制執行,乙則於執行中主張甲對乙之債權不存
在,並向甲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但並未同時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嗣乙
之財產遭法院拍定後由執行處製作分配表,分配表中仍列入甲之債權,
乙乃對分配表中甲之債權之記載提出異議,主張甲之債權為零元。執行
處乃通知限乙於 10 日內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起訴證明。乙收到通
知後,原先並未另外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向執行處提出之前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繫屬證明。執行處則函覆乙「債務人異議之訴無停止執
行之效力,若欲停止分配,請於 10 日內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否則將
按原分配表所載實行分配」。乙擔心拍賣價款遭執行處實際分配予甲,於
是後來遵守執行處之要求,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也同時就執行處
要求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處置聲明異議。請問乙之聲明異議有無理
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