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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4136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 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 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 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此 規定依照同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 亦有所準用。設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在警車上若以閒聊之方式對犯罪嫌疑 人進行案情之詢問,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或準用?(15 分)若有違反,其法律效果 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