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
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
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
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此
規定依照同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
亦有所準用。設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在警車上若以閒聊之方式對犯罪嫌疑
人進行案情之詢問,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或準用?(15 分)若有違反,其法律效果
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