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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4136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住所於高雄)因經商需要資金而向乙(住所於臺北)借款新臺幣 2 百萬元, 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後甲 因經營不善,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 對甲發支付命令,問: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聲請?若臺北地方法院依乙 之聲請對甲作出支付命令並送達給甲,甲接獲支付命令後自知理屈而未於 20 日內 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確定 5 日後又主張臺北地方法院欠缺管轄權而聲請再審, 問:甲之聲請是否合法?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聲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