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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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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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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4219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4219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
10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居住在臺北之甲與我國某邦交國大使乙因故爭吵,心生怨恨,某日甲於 該國大使館前燒燬該國國旗以示抗議。經該國大使向臺北地方檢察署請 求追懲。甲於檢察官傳喚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後,司法警察丙持檢察 官所簽發之拘票進行拘提,甲當場對丙辱罵三字經及吐口水。試論甲成 立上述二罪,是否得合併審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可補充說明:
學說上有認為,
若如此合併,將使被告對於原第一審事務管轄的案件喪失審級利益
,因此, 除非
被告對此同意
,或者
案件間確實有非合併審理不可的原因
,否則,不宜僅為達成訴訟經濟而犧牲被告的審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