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主營業所位於臺中市,董事長甲將公司 員工乙、丙二人解僱,禁止二人進入公司並停止發給薪資。乙、丙主張該 解僱不合法,其與 A 公司之僱傭關係仍存在。嗣經乙、丙聲請法定調解 機關調解不成立後,乙、丙為共同原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A 公司, 請求確認共同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乙、丙共同提起此確認之訴 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