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某借款返還請求事件中,原告甲聲請傳訊丙(甲之配偶)及鄰人丁作證原告曾於 某年月日與被告乙在戊代書家中商談借款事宜,問:法官可否以丙係甲之配偶,必 定偏袒,不值採信,乃逕行駁回甲之該證據調查聲請,而僅傳訊丁出庭作證?另在 此事件中,法官可否依職權傳訊戊到庭作證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