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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人資:1.人力資源管理、2.勞工法令#28370
科目:國營事業◆1.人力資源管理 2.勞工法令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五、何謂工會安全條款(union security clause),請就我國現行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之規定申述之。 (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ummersun
《團體協約法》第13條及第14條之規定,學理上稱為「工會安全條款」,分別為代理工會廠場條款(agency shop clause)及工會廠場條款(union shop clause)。 前者是指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第13條),俗稱「禁止搭便車條款」。 後者是指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第14條):1該工會解散。2該工會無雇主所需之專門技術勞工。3該工會之會員不願受僱,或其人數不足供給雇主所需僱用量。4雇主招收學徒或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5雇主僱用為其管理財務、印信或機要事務之人。6雇主僱用工會會員以外之勞工,扣除前二款人數,尚未超過其僱用勞工人數十分之二。 防止勞工「搭便車」的條款,雖然立意良善,但是沒有相關罰則,可能落實嗎?工會擔心會不會形同具文? 本文認為,因為雇主願意給非工會會員的勞工,比照團體協約的勞動條件,無非就是希望利誘更多勞工不加入(或退出)工會,以遂其降低勞工參加工會意願的企圖。故工會欲要求於團體協約直接約定該法第13條前段規定「…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的難度或許很高,可能要從後段但書「…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下手,先透過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民主程序,做出「支付一定之費用」或者「加入工會追繳『會費』(實際上可聲明是『捐款』)」的相關決議,並配合周遭會員對想要「搭便車」的勞工施加道德壓力;再配合後段但書之規定,要求雇主應與工會協商於團體協約約定「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的標準為何?並且輔以要求雇主不得拒絕該項約定、否則違反誠信協商的手段來達成。 此項約定可參考臺灣企銀團體協約第4條規定(詳見本期第1版),另在勞委會(2011)所編撰的《簽訂團體協約參考手冊》,也有「禁止搭便車條款」的約定建議如下(第24頁): 本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公司不得任意適用於不具會員資格之勞工;但得到工會同意,且該不具會員資格之勞工繳交相當於工會會員經常性會費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