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少限制原則
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之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周天賜(民86)認為「最少限制的環境係指學校應盡最大的可能使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同年齡學生一同接受適當教育;除非在普通班提供的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無法滿足學生需求,經家長同意級所屬鑑輔會核准後方可安置其他特殊教育機構。」
二、就近入學的原則
特殊教育法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就學輔導以就進入學為原則」,因此安置學生以就讀所屬學區為主,未避免學區內的特殊教育安置措施的缺乏,政府應加強特殊教育方案的普及。
三、彈性安置的原則
特殊教育法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前項安置決議,鑑輔會應依本法地十三條評估其適當性;必要時,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未避免錯誤安置造成傷害,鑑輔會應每年重新評估其適當性,遇有錯誤或需調整安置得情形,立即給予再安置,以期安置在最符合其需要的環境。
四、服務需求原則
安置的目的是希望提供有特殊需求的學生一種適當的教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重點不在場所,因此,安置時應考慮學生對特殊教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需求的程度,而不僅是障礙程度。 參考網站:http://tw.class.uschoolnet.com/class/?csid=css000000091827&id=model3&cl=1252300948-2875-253&mode=con&m3k=1252303388-7934-3870&_ulinktree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