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紓解疼痛的方法不得申請專利
D.藥物注射的方法不得申請專利
依專利法第24條第2款規定「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是屬不予專利的項目。其中所指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做為實施對象。此一規範是為尊重生命並顧及大眾在醫療上的權益以及人道主義,讓醫護人員可以視狀況自由判斷選擇對患者最有利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方法,必須包含以下三項條件始能認定為不予發明專利的標的:
(一) 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
(二) 有關疾病之診斷
(三) 以獲得疾病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
若缺乏此三項條件任一項目,則不屬於法定不予專利的標的。若只是將從活體採樣的樣本於活體外進行分析,並透過分析結果進行診斷,則此方法不在此限。
人類或動物之治療方法,是指使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恢復、獲得健康的方法,並包含以治療為目的或具有治療性質的其他方法,例如預防疾病或免疫的方法。在活體外製造人造器官、假牙或義肢等方法因不涉及「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則不在此限;對已死亡之人體或動物體的處置方式也不在此限,例如解剖、屍體防腐、遺體美容、製作標本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