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警察逮捕及詢問張三時,應告以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注意義務
1. 刑訴法第95條係指訊問報告時,除人別訊問外,應告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犯之罪名、得不違背己意陳述之緘默權保障、得委任辯護人之訴訟保障,及得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偵查輔助機關於拘提或逮捕時,應告知被拘提或逮捕之人受拘捕之原因,並於詢問時告以緘默權及委任辯護人之有關權益。
2. 倘司法警察係出於惡意而違反本法第95條告知義務之規定,則其詢問所得之陳述,依158-2條應不得做為證據;若非出於惡意,則不再此限。
3. 依題示,警察逮捕及詢問張三前,似未踐行相關義務,恐有違反本法程序之疑義。
二、 若警察拘捕及詢問時皆有踐行告知義務,則張三所陳有否證據能力?
1.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之規定,司法警察不得於夜間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除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夜間詢問、人別詢問之確認、檢察官同意、或有急迫情事者,不再此限。
2. 依題示,張三並未明示同意於夜間接受詢問、本案亦無檢察官表示同意讓張三於夜間詢問之情況,且亦不能得知有否緊急情事,因此警察於夜間詢問張三的行為並不合法。
3. 倘司法警察係出於惡意而違反本條(100-3)規定,依依158-2條規定,張三自白應不得為證據;若非出於惡意,則不再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