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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86321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警察於下午逮捕犯罪嫌疑人張三後,將之移送至警察局。於夜間,警察進 行詢問,張三承認相關犯罪的事實。請問,張三所為的自白是否有證據能 力?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一、    警察逮捕及詢問張三時,應告以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注意義務
1.    刑訴法第95條係指訊問報告時,除人別訊問外,應告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犯之罪名、得不違背己意陳述之緘默權保障、得委任辯護人之訴訟保障,及得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偵查輔助機關於拘提或逮捕時,應告知被拘提或逮捕之人受拘捕之原因,並於詢問時告以緘默權及委任辯護人之有關權益。
2.    倘司法警察係出於惡意而違反本法第95條告知義務之規定,則其詢問所得之陳述,依158-2條應不得做為證據;若非出於惡意,則不再此限。
3.    依題示,警察逮捕及詢問張三前,似未踐行相關義務,恐有違反本法程序之疑義。

二、    若警察拘捕及詢問時皆有踐行告知義務,則張三所陳有否證據能力?
1.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之規定,司法警察不得於夜間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除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夜間詢問、人別詢問之確認、檢察官同意、或有急迫情事者,不再此限。
2.    依題示,張三並未明示同意於夜間接受詢問、本案亦無檢察官表示同意讓張三於夜間詢問之情況,且亦不能得知有否緊急情事,因此警察於夜間詢問張三的行為並不合法。
3.    倘司法警察係出於惡意而違反本條(100-3)規定,依依158-2條規定,張三自白應不得為證據;若非出於惡意,則不再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