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 依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出租人除非有六種情形之一,否則不得收回房屋。其中除了出租人收回自住 或重新建築外,請說明其他還有哪五種情形?【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土地法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