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87條1.當然空地-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2.視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平均地權條例 第3條1.當然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2.視為空地-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