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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研究所丙、辛組:民事訴訟法#103038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X1為原告,列1至Y3 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下稱「本訴訟」,聲明求為判命Y1至Y3拆除座落於A地上之B屋,並返還A地予全體共有人,陳稱:「A地原為甲、乙所共有,應有部分各1/3、2/3。嗣甲死亡,伊與X2為甲之繼承人。詎乙於伊及X2辨理A地之繼承登記前,偽造甲之名義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相關執照獲准,而於A地上興建B屋,並即讓與B屋及A地之應有部分予Y1至Y3。甲既未同意乙使用A地建造B屋,伊與X2亦未曾同意Y1至Y3以其B屋占有A地,伊自得依民法第821條·767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Y1至Y3拆屋远地等語。Y1至Y3則以「伊等係透過買賣之方式分別向乙購得B屋及A地之應有部分,對於甲之土地使用同意書遭偽造情 事,並無所悉。且B屋已存在將近30年,X1或X2並未曾提出任何異議,可認為已默示同意伊等占有使用A地,縱或不然,X1行使權利,亦有違 诚信原則」 云云,資為抗辯。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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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上題,設法院使X1對Y1至Y3於言詞辯論期日之主張為答辩,如X1表示:「該共有物管理之決定使1至Y3占用A地之絕大部分,伊與X2僅得占有 使用不具經濟效用之畸零部分,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之規定,追加請求法院予以變更,如不能變更,則予以廢止」等語,該追加請求是否合法?其合法性是否因民法第820條第2項所涉事件應行非訟程序,而有所不同?(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