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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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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法務: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8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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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法務: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83387
科目:港務局◆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2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法務: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83387
科目:
港務局◆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2.消費者保護團體 A 列戊公司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戊公司給付乙一、乙二、乙三、至乙二十等二十名當事人、因食用戊公司所出品的瘦身減肥藥丸所引發急性腸胃炎之醫療費用與損害賠償,共計新台幣兩百萬元。試問: 若當事人乙一與乙二於該訴訟繫屬中,復另行以自己名義,共同起訴,對戊公司請求醫療費用與損害賠償,共計二十萬元。此時受訴法院對前、後訴訟應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