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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 100年 - 10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刑事訴訟法#120974
100年 - 10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刑事訴訟法#120974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 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此一權利在我國立法及實務上之重大變革為何 (請多著墨於這十年內之發展)?這些重大變革所代表之思想為何?目前是否仍有值得檢討之處? (50%)
1. 審判中甲未選任辯護人,甲本人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及檢視選舉人名冊等證物,但法院僅交付其筆錄影本,並以其他部分的閱卷聲請欠缺法律授權依據為由,而裁定駁回。試從法理分析法院之駁回裁定有無理由?甲有無救濟途徑?
2. 設若起訴書表示,里長乙乃甲的賄選樁腳,並援引警方於調查本案時向電信業者調取的通聯紀錄作為證物,證明乙在被當場查獲現金賄款之前,與甲有頻繁的電話聯繫。審判中甲主張,警方調取通聯紀錄欠缺法律授權依據,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3. 設若檢察官起訴之證據,包含丙、丁兩人之證詞。其中,丙為與警方長期合作之線民,在選舉日之六個月前,警方即佈線讓丙應徵甲之競選總部的幹事。丁則為一般選民,於警方反賄選宣導活動時,經警方告以檢舉賄選可獲高額獎金,故於乙向其買票後立即通告警方。審判中甲主張,警方佈線丙、丁兩人皆欠缺法律授權依據,故丙、丁證詞皆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試分別丙、丁兩人情形,說明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