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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8551
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8551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以乙為被告,向約定債務履行地的 A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60 萬元。當事人經 A 地方法院合法送達言詞辯論通知 書後,於指定的言詞辯論期日卻均無故未到場。於其後六個月期間內, 當事人未曾再向 A 地方法院為任何訴訟行為,直至甲再度以乙為被告, 向乙的住所地所在之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同一筆的 60 萬元借款。 被告乙得否以甲重複起訴為有效抗辯?(25 分)
二、甲向 A 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 言詞辯論中,乙主張對甲有 60 萬元的借款債權,並預為抵銷抗辯。A 地方法院以乙未能證明其對甲的債權,判決乙應給付甲 100 萬元,乙對 此判決提起的第二審上訴,因逾越上訴期間而受裁定駁回確定。數個月 後,乙以甲為被告,向甲住所地所在的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該筆 在前訴主張的 60 萬元借款,並主張有證人丙得證明該債權。對於乙的 起訴,B 地方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三、甲於臺中犯竊盜罪,又於臺南犯重傷罪。臺南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乙偵 查後,發現竊盜罪及重傷罪皆為甲所犯。檢察官乙認所蒐集到的證據雖 然不足以證明重傷罪之成立,但已經可以說服法院就竊盜罪作成有罪判 決,於是就重傷罪作成不起訴處分,並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竊盜罪的公 訴。請問,臺南地方法院應如何判決?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四、甲聽信乙銀行的廣告,購入大量乙銀行推出之金融商品,不料因經濟情 勢巨變,慘賠收場。甲認為當初為乙銀行所詐欺,於是對乙銀行提出詐 欺罪的自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