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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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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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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8551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8551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向 A 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 言詞辯論中,乙主張對甲有 60 萬元的借款債權,並預為抵銷抗辯。A 地方法院以乙未能證明其對甲的債權,判決乙應給付甲 100 萬元,乙對 此判決提起的第二審上訴,因逾越上訴期間而受裁定駁回確定。數個月 後,乙以甲為被告,向甲住所地所在的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該筆 在前訴主張的 60 萬元借款,並主張有證人丙得證明該債權。對於乙的 起訴,B 地方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二)乙對於甲起訴之60萬借款債權,已生既判力,B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1.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故§249 I (7)裁定駁回
2.如乙仍認具再審事由,應依§496向A法院提出聲請,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