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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78551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以乙為被告,向約定債務履行地的 A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60 萬元。當事人經 A 地方法院合法送達言詞辯論通知 書後,於指定的言詞辯論期日卻均無故未到場。於其後六個月期間內, 當事人未曾再向 A 地方法院為任何訴訟行為,直至甲再度以乙為被告, 向乙的住所地所在之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同一筆的 60 萬元借款。 被告乙得否以甲重複起訴為有效抗辯?(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