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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社會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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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111212
> 申論題
三、25 歲之勞工甲於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乙公司,並於同 日到職。乙公司僱用員工人數為 3 人。乙公司認為其為 4 人以下之公司, 故未向勞工保險局加保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甲於到職 10 日 後,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試問:乙公司是否須為甲加保職業災害保 險?甲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能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乙公司須 負何種責任?(40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與乙分別自民國 81 年 10 月 1 日、87 年 2 月 1 日起任職於丙飯店。 92 年間因 SARS 疫情快速擴散,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乃於 92 年 3 月 27 日宣布將 SARS 列為法定傳染病,並陸續採取強制機場入 出境旅客量體溫、和平醫院封院及全民量體溫等因應措施,歷經 3 個多 月努力,終於控制 SARS 疫情。臺灣先於 92 年 6 月 17 日經世界衛生組 織(WHO)從「旅遊警示區」除名,繼於同年 7 月 5 日從「SARS 疫區 (感染區)」除名。然於 SARS 疫情期間,臺灣觀光業受到重創,來臺旅 客銳減,平均減少逾 3 成,92 年 5、6 月甚至減少 7 成,包括丙在內之 飯店業生意蕭條,客房及餐廳客人十分稀少,丙飯店雖然推出便當外賣 服務,仍嚴重虧損,丙不得已於 92 年 4 月公告採取:①92 年 4 月至 6 月份所有人員薪資全面調降百分之五,但以不低於 1 萬 8 千元為下限。 ②強制每人每月排定 2 天不支薪休假等措施。迄至同年 7 月 5 日臺灣自 感染區除名後,丙即公告自 7 月起全面恢復百分之五薪資。甲與乙於上 開 4 月公告後,隨即向丙飯店表示反對上開工作報酬之不利變更,並數 度向丙飯店陳情及請勞工局代為協調,但丙飯店仍拒不依約給付工作報 酬,甲、乙主張丙飯店之行為,顯已該當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乃於 92 年 6 月 25 日協 調會議中向丙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試問:丙單方面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 是否可拘束反對之甲、乙?(30 分)
#476401
二、勞工甲、乙均為 A 公司員工。甲於民國 106 年 4 月 16 日當選為 B 全國 金融商品行銷人員產業工會(下稱 B 產業工會)之理事長。勞工乙則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擔任 C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下稱 C 聯合總會) 之理事長。C 聯合總會於 105 年 4 月 15 日發函 A 公司,申請理事長乙 全日駐會辦理會務,A 公司於 105 年 4 月 29 日函復稱因為乙不具企業 工會理事、監事身分,其申請會務假不符合工會法第 36 條第 3 項之規 定,惟考量 C 聯合總會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勉予同意自 105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5 月 31 日(即乙屆齡退休生效日之前 1 日)止准其理事 長全日駐會。B 產業工會於 106 年 6 月 26 日發函請求 A 公司比照 C 聯 合總會之理事長乙全日會務公假之例,給予甲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或 每週至少 2 日得請公假辦理會務,經 A 公司以其所請於法恐有不合,乃 於 106 年 7 月 19 日函復歉難同意。對於同年 7 月 19 日之回函,A 公司 同年 7 月 3 日之簽呈載明略以:「四、依據前次法遵暨法務處所提供意 見,工會法第 36 條係保障企業工會之活動權,惟僅限於企業工會,而 不及於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欲爭取會務假時,應 與雇主協商,在協商未有結果之前,申請人並不當然享有工會會務假之 權利……。五、鑑於本案產業工會既非本行企業工會,依勞動部之見解, 本行即無給予會務假之義務,爰本案仍擬函復該會婉拒所請。」 B 產業工會以 A 公司 106 年 7 月 19 日否准全日駐會或每週至少 2 日之 會務公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問有無理由?(30 分)
#476402
(二) A 工會請求確認 A 公司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是否有理?(15 分)參考法條〈工會法〉第5條工會之任務如下: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二、勞資爭議之處理。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五、勞工教育之舉辦。六、會員就業之協助。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第9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第 11 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第 26 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一、工會章程之修改。二、財產之處分。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第 37 條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
#554520
(一)主管機關核發 A 工會立案證書,是否合法?(15分)
#554519
(三)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是否合憲?(10 分)參考法條〈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第 14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第 15 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554518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履行其承諾,給予 A 其他津貼,是否適法?(10 分)
#554517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刪減 A 之失業給付 50%,是否適法?(20 分)
#554516
(三)被保險人為車床暨銑床工,長年工作後反覆出現溼疹和手部嚴重乾 燥,經保險人審定,屬長期接觸反覆出現之污染物致磨損瘙癢,成立亞急性特應性皮炎(溼疹)職業病。經治癒後,被保險人主張,因引 發造成過度敏感反應之異位性皮膚炎,其工作能力減損已達 20%,構成部分失能,請領失能年金給付。(20 分)
#524592
(二)被保險人因工作引發心情鬱悶、情緒低落,決意自殺而不幸死亡。其 支出殯葬費之配偶,請領喪葬津貼給付。(10 分)
#524591
(一)被保險人酒後上班工作,無明顯之注意暨行為能力受酒精影響跡象(血液酒精濃度後經測為 0.03 mg/L),於登高搬運貨品時失足受傷,請領傷病給付。(10 分)
#524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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