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5 歲之勞工甲於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乙公司,並於同 日到職。乙公司僱用員工人數為 3 人。乙公司認為其為 4 人以下之公司, 故未向勞工保險局加保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甲於到職 10 日 後,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試問:乙公司是否須為甲加保職業災害保 險?甲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能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乙公司須 負何種責任?(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