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與乙分別自民國 81 年 10 月 1 日、87 年 2 月 1 日起任職於丙飯店。
92 年間因 SARS 疫情快速擴散,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乃於
92 年 3 月 27 日宣布將 SARS 列為法定傳染病,並陸續採取強制機場入
出境旅客量體溫、和平醫院封院及全民量體溫等因應措施,歷經 3 個多
月努力,終於控制 SARS 疫情。臺灣先於 92 年 6 月 17 日經世界衛生組
織(WHO)從「旅遊警示區」除名,繼於同年 7 月 5 日從「SARS 疫區
(感染區)」除名。然於 SARS 疫情期間,臺灣觀光業受到重創,來臺旅
客銳減,平均減少逾 3 成,92 年 5、6 月甚至減少 7 成,包括丙在內之
飯店業生意蕭條,客房及餐廳客人十分稀少,丙飯店雖然推出便當外賣
服務,仍嚴重虧損,丙不得已於 92 年 4 月公告採取:①92 年 4 月至 6
月份所有人員薪資全面調降百分之五,但以不低於 1 萬 8 千元為下限。
②強制每人每月排定 2 天不支薪休假等措施。迄至同年 7 月 5 日臺灣自
感染區除名後,丙即公告自 7 月起全面恢復百分之五薪資。甲與乙於上
開 4 月公告後,隨即向丙飯店表示反對上開工作報酬之不利變更,並數
度向丙飯店陳情及請勞工局代為協調,但丙飯店仍拒不依約給付工作報
酬,甲、乙主張丙飯店之行為,顯已該當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乃於 92 年 6 月 25 日協
調會議中向丙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試問:丙單方面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
是否可拘束反對之甲、乙?(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