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 20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屆期未返還,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之。因乙抗辯系 爭借款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契約應屬無效,甲因而在一審審理程 序中追加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返還該 500 萬元之備位請求。問:
2.若甲起訴時依相同事實僅請求 300 萬元,經判決認定乙抗辯該 500 萬元均已經清償完畢,敗訴確定,如甲另起訴請求餘額 200 萬元,法院是否受前訴判決認定已經清償事實之理由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