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
調解者,下列哪項是開會和決議的標準?
(A)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作成調解方案
(B)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
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C)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同意,
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D)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全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作成調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