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調解委員會方式進行 調解者,下列哪項是開會和決議的標準?
(A)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作成調解方案
(B)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 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C)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同意, 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D)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全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作成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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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 C(0), D(0), E(0) #302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