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該處分並非無效,故相對人僅得請求撤銷
(B)行政機關經聽證後作成之行政處分,如人民不服該處分,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C)行政機關作成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處分之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D)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隨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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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5), B(150), C(67), D(102), E(0) #3460301
統計: A(1915), B(150), C(67), D(102), E(0) #3460301
詳解 (共 4 筆)
#6491111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處分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該處分並非無效,故相對人僅得請求撤銷❌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其中就包括「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
- 因此,一個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行政處分,其瑕疵是重大且明顯的,屬於「無效」的行政處分,而不是得撤銷的處分。
- 無效的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任何人皆可主張其無效,與僅能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起撤銷訴訟的違法處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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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A)︰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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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機關經聽證後作成之行政處分,如人民不服該處分,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為了避免程序重複,《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因為「聽證」程序已經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防禦的機會,其程序保障強度已相當於訴願,故法律允許人民在不服經聽證作成的處分時,可以跳過訴願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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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 1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2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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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機關作成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處分之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這是確保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處分內容,以便其判斷是否尋求救濟的必要程序。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此為法定送達義務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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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 1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C);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2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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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隨時更正✔️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 這種更正不影響原處分的實質內容,只是修正其表面上的明顯錯誤,因此原處分機關可依職權隨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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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 1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D)。 2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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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905
行政程序法 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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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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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7232
12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該處分並非自始無效,故相對人僅得請求撤銷(行程法第 111 條第6款)
(B)行政機關經聽證後作成之行政處分,如人民不服該處分,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程法第 109 條)
(C)行政機關作成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處分之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行程法第 100 條第 1 項)
(D)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隨時更正(行程法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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