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事實行為不足以構成信賴基礎
(B)兩個地號間界址之鑑定,非行政事實行為
(C)行政機關對採購異議之處理決定,非行政事實行為
(D)行政事實行為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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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367), C(1442), D(171), E(0) #3460305
統計: A(106), B(367), C(1442), D(171), E(0) #3460305
詳解 (共 5 筆)
#6490537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行政事實行為不足以構成信賴基礎❌
- 行政事實行為,特別是像「行政指導」或提供資訊等行為,可以成為人民信賴保護的基礎。
- 例如,人民若信賴主管機關網站公布的錯誤資訊而受有損害,在符合信賴保護要件(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等)的情況下,仍可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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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兩個地號間界址之鑑定,非行政事實行為❌
- 地政機關派員到現場進行測量、鑑定並埋設界標,這個過程本身是物理上的操作,目的在於實現或確定一個事實狀態,其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於典型的「行政事實行為」。
- 鑑定完成後所做的「登記」行為,才會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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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機關對採購異議之處理決定,非行政事實行為✔️
-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 行政機關對採購異議之處理決定,不論是維持原決定、撤銷或變更原決定,都是對廠商權利義務(例如投標資格、履約權利等)產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為。這種處理結果,通常被視為一個具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政處分。因此,它不是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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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事實行為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 依法行政原則包含「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兩大次原則,適用於一切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事實行為在內。
- 特別是當行政事實行為對人民的權利(尤其是自由與財產權)產生干預或侵害時(例如:對違章建築的強制拆除行為),更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此即為「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 主張行政事實行為可完全不受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是違背法治國基本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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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929
政府採購法的異議是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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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的申訴,相當於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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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7241
16 關於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事實行為不足以構成信賴基礎(所有國家行為均得為信賴基礎)
(B)兩個地號間界址之鑑定,非行政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5102號裁定)
(C)行政機關對採購異議之處理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為行政處分),非行政事實行為
(D)行政事實行為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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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542
當行政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係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時,即被稱為行政事實行為。
例如:行政指導、觀念通知、執行行為、事實作業
(A) 行政事實行為不足以構成信賴基礎 ->比如因(歸責於該機關的)氣象預報失準而受災可提起國賠
例如:行政指導、觀念通知、執行行為、事實作業
(A) 行政事實行為不足以構成信賴基礎 ->比如因(歸責於該機關的)氣象預報失準而受災可提起國賠
(B) 兩個地號間界址之鑑定,非行政事實行為 -> 本身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C) 行政機關對採購異議之處理決定,非行政事實行為 -> 採購法83,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具有法律效果
(D) 行政事實行為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 如果涉及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仍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C) 行政機關對採購異議之處理決定,非行政事實行為 -> 採購法83,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具有法律效果
(D) 行政事實行為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 如果涉及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仍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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