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事業規模,何者不列入獨占事
業認定範圍?
(A) 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 1/2
(B) 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 2/3
(C) 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 3/4
(D) 四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 4/5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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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163), C(156), D(5330), E(0) #1776243
統計: A(360), B(163), C(156), D(5330), E(0) #1776243
詳解 (共 3 筆)
#4227477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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