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稱聯合行為之敘述,何者錯
誤?
(A)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
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而足以
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B)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
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C)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
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非本法所稱之聯合行為
(D)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
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
定之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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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729), C(4073), D(632), E(0) #1776246
統計: A(272), B(729), C(4073), D(632), E(0) #1776246
詳解 (共 3 筆)
#4227847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
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
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
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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