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時,下列何者不屬應先向主管 機關提出申報之情形?
(A)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事業結合
(B)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 1/3
(C)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 1/4
(D)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 關所公告之金額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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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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