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後的行政程序,需將身心障礙學生的課程規劃送到哪一個會議審議?

(A) 課程發展委員會

(B) 特殊教育諮詢會

(C)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D)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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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4), C(420), D(2), E(0) #2915928

詳解 (共 4 筆)

#5450628
IEP 會議→特推會→課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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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296
資料來源: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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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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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5675

伍、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與課程規劃 一、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一)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4訂定過程
(1)個別化教育計畫必須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評估,並成立個別化教育計畫小組,小組成員需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中依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2)個別化教育計畫小組參與訂定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學校應確保身心障礙學生有權就所有影響其本人之事項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
5.行政程序
(1)須將身心障礙學生的課程規劃送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融入程計畫後,再送學校課發展委員會通過並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個別化教育計畫需經家長同意後確實執行,若有意見得再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修正;若仍有爭議時,應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3)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不通過達二次者,應再送主管機關審議。若主管機關認為該委員會不通過之決定係無理由者,學校應依該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出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P.11)

 

類題

依據我國現行法規,關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過程與行政程序,以下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甲)校內需成立個別化教育計畫小組 (乙)學校應確保身心障礙學生有權就個別化教育計畫內所有影響其本人之事項表達意見

(丙)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審議並將身心障礙學生課程規劃融入學校課程計畫 (丁)個別化教育計畫經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審議達兩次不通過者,應再送主管機關審議

(A)甲乙 (B)乙丙 (C)甲乙丙 (D)甲乙丙丁

109北市N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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