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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桃園市108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_營養師試卷#7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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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桃園市108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_營養師試卷#79164 |
科目:
學校營養師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桃園市108年度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_營養師試卷#79164
年份:
108年
科目:
學校營養師
67. 未取得營養師資格,擅自執行營養師業務,例如:對個別 對象健康狀況進行營養評估、飲食設計及諮詢,其罰則 為何?
(A) 沒有相關罰則
(B) 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C) 本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雇主處二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D) 本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雇主勒令 停止營業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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