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非公務機關違反「應即停止利 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之義務,未於限期內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B)於首 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
(C)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停止利用其個人資 料
(D)若已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當事人即不得拒絕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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