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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79834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設甲市政府為規範經其許可設立且主事務所設於該市之財團法人有關設 立許可及監督輔導等管理事宜,乃自行發布「甲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 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其中規定:「本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 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 3 分之 2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 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 擔。……」(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乙財團法人係受上開「管理規則」 規範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對於捐助所取得土地,僅得 運用於辦理本章程規定之目的事業,以落實公益;若作他用,須經董事 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始得為之。」民國 96 年間,乙財團法 人為解除債務,擬出售其所有 5 筆土地中之 3 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百分之 四十予自然人某丙,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逕依買賣契約,向該管地政 事務所丁申請辦理移轉登記,經其依「系爭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如附)駁回申請。乙財團法人乃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主 張「系爭規定」違憲。98 年間,行政訴訟仍進行中,乙財團法人希望早 日確定法律關係,乃就上開買賣,依「系爭規定」所訂程序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並完成移轉登記。嗣甲市政府於 103 年間以某號函(下稱「103 年函」)囑丁地政事務所,就乙財團法人所有 5 筆土地,於土地登記簿其 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公益用途」。丁地政事務所乃依據「103 年函」及「登 記原因標準用語」(如附),於土地登記簿上乙財團法人所有 5 筆土地標 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一般註記事項)依甲市政府「103 年函」 註記登記公益用途』(下稱「系爭註記」)。丙不服「系爭註記」,認其財 產權遭受不法侵害,乃提起行政爭訟。 請依上開事實與所附相關法規,就下列問題詳予論述:

申論題內容

⑴關於乙財團法人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逕依買賣契約申請辦理移轉登 記,遭駁回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部分: 1.如乙財團法人主張:系爭規定要求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經主管機 關核准,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財團法人申請移轉 財產之登記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均係無法律依據而限制其財 產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丁地政事務所辯稱:「管理規則」係依據民法有關財團法人公益性 與主管機關監督權之規定而訂定,已有法律依據;又土地登記規則 係依據土地法第 37 條第 2 項授權而訂定,故依「系爭規定」及土 地登記規則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駁回申請,自不違反法律保留原 則等語。 請評析上開主張或辯詞是否有理由?(30 分) 2如乙財團法人擬另主張:縱以法律明文規定「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此一限制人民財產權之法律規定,亦屬違憲。 試問乙財團法人得論述其違憲之理由為何?(請至少說明二個違憲 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