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傷病給付之規定:
勞工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後,於醫療期間,
1.住院診療
2.未能領取原有工資,
3.於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4.檢具相關診斷說明書和相關文件至勞工保險局
即可請領傷病給付。
普通傷害、普通疾病的傷病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發給一次,六個月為限。
例外為發生保險事故前已經參加保險年資達一年者,另外發給6個月。
職業災害、職業疾病的傷病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70%)發給,每半個月給一次。傷病逾一年仍未痊癒,降至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發給,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