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113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
課稅所得額=全年營業收入 3,000萬-銷貨退回100萬-營業成本1,400萬-(營業費用500萬-捐贈超過限額20萬)=1,020萬
所得額之應納稅額=1,020萬*20%=204萬
房地合一應納稅額=(出售土地所得500萬-成本-費用-虧扣-土地漲價總數額 420萬)*20%=16萬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所得額之應納稅額204萬+房地合一應納稅額16萬+土地增值稅30萬=250萬
本期帳列稅前淨利=(3,000萬-100萬-1,400萬-500萬)+出售土地所得500萬=1,500萬
本期帳列稅後淨利=本期帳列稅前淨利1,500萬-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50萬=1,250萬
未分配盈餘=(本期帳列稅後淨利1,250萬-107年度虧損200萬)*(1-10%)-分配現金股利500萬=445萬
113年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445萬*5%=22.25萬 應於辦理結算申報(114年)之次年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申報113年未分配盈餘。
補充:公司法第112條
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