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分配盈餘應減除之項目有 寫其中兩款即可
(1)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2)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3)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或公益金。
(4)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5)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2未分配盈餘之漏稅罰規定如下
營利事業已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未自行辦理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之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之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題目四、(二)依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應減除之項目,除上述(一)所列之 外,請再說明其中兩款之規定為何?又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之處罰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