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憲法與行政法(重複)#72582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 設某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7 月間,依招生程序取得某軍事學校乙之大
學教育入學資格,為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並於報到時填具入
學志願書,其內容完全符合「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
給辦法」(下稱「發給辦法」)第 4 條、第 7 條及相關規定之入學志願
書應記載事項。依其內容,甲承諾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
業,及如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願依「軍事學校預備學
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下稱「賠償辦法」)有關規定,賠
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嗣甲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
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於 106 年 8 月間,經軍事學校乙依國
防部會同教育部發布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下稱「學籍
規則」)第 40 條第 3 款予以退學,甲因未對之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
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 4 條 1 項前段及第 6 條等規定,核算甲
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並通知甲於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
賠償金額。屆期未繳納,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 8 條第 5 項規
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甲給付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
費待遇及津貼(下稱「系爭費用」)。
基於上述事實及所附參考資料,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如甲又主張:依成績單計算,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根本未
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軍事學校乙計算錯誤,且其中
某一科目之分數,老師評分太低而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故
該退學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軍事學校乙自不得據以
請求賠償「系爭費用」。爰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據以駁回軍事
學校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