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合法,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至少一名需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不得全體成員均為法務專長,相關理由如下:
依證券交易法第14-4條第2項: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由上述法條可知,審計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需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而A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均為法務專長,故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