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業會計法第15條至第17條:
1.商業會計法第15條: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務處理人員之責任,而為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2.商業會計法第16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3.商業會計法第17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二)商業會計法第18條: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求者,得不另編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