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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專技高考_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64358
科目: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何謂「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兩者之關係為何?有何例外?(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林圓圓

(一)商業會計法第15條至第17條:

1.商業會計法第15條: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務處理人員之責任,而為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2.商業會計法第16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3.商業會計法第17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二)商業會計法第18條: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求者,得不另編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詳解 提供者:linwang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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