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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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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2960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 由略為:丙積欠甲一筆貨款 100 萬元,屢次催討均未給付,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就該筆款項負責清償(以下稱為「前訴訟」)。經法院為本案審理後,甲獲得 勝訴判決確定。其後,甲又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同一筆貨款(以下稱為「後 訴訟」),於後訴訟程序上,丙抗辯該筆貨款債權不存在。試問:前訴訟之確定判 決對後訴訟有何效力?後訴訟之法院得否逕依前訴訟之本案判決結果駁回丙之抗辯 而判決甲勝訴?(25 分)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其主張事 實及理由略為:甲曾前往乙所開設之眼科診所治療眼疾,詎料不僅沒有治癒,反而 失明,乙之醫療行為顯有過失;乙則否認其有過失,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試 問:受訴法院得否依職權命由 A 醫師就乙之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進行鑑定? 如鑑定意見認為乙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法院是否應依 A 之鑑定意見而駁回原 告之訴?(25 分)
三、檢察官偵查甲搶劫富商涉嫌強盜案,對甲施以合法通訊監察。檢察官監聽甲與案外 人乙電話內容得知,甲向乙表示要搶劫富商,欲向乙購買手槍 1 把。其後,甲被逮 捕時,持有之手槍正是向乙所購買。案經檢察官以共同被告起訴甲、乙。法官行準 備程序時,甲、乙皆否認犯罪。甲之辯護人主張,甲、乙之監聽內容屬於傳聞,並 無證據能力,並聲請傳喚乙到庭接受詰問。審判期日,乙已逃逸無蹤,傳喚無著。 法院播放監聽錄音帶後,採認甲、乙電話通訊內容作為甲有罪之證據。甲案確定後, 乙被逮捕歸案。審判期日,被告乙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庭接受詰問,但甲行使拒絕證 言權而未陳述。法院播放監聽錄音帶後,採認甲、乙電話通訊內容作為乙有罪之證 據。試問:本件法官判決甲、乙有罪之採證合法性。(25 分)
四、甲涉嫌強制猥褻被提起公訴。甲於偵查時否認犯行。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始自白 犯罪,並請求法官為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則反對給與甲緩刑。其後合議庭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最後判處甲有期徒刑 1 年 6 月,緩刑 3 年,並命 甲向被害人支付 50 萬元賠償金。被告以賠償金過高而提起上訴,檢察官以緩刑宣 告不當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以兩造皆無上訴權,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檢察 官不服而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試問:第二審判決及 第三審判決之合法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