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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2960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其主張事 實及理由略為:甲曾前往乙所開設之眼科診所治療眼疾,詎料不僅沒有治癒,反而 失明,乙之醫療行為顯有過失;乙則否認其有過失,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試 問:受訴法院得否依職權命由 A 醫師就乙之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進行鑑定? 如鑑定意見認為乙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法院是否應依 A 之鑑定意見而駁回原 告之訴?(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