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下列有關不公平競爭之敘述,何者錯
誤?
(A)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
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B)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
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分別各負損害賠償責任。
(C)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
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D)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使用方法、用途等,及其他具有
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出處: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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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4546), C(234), D(615), E(0) #1776253
統計: A(264), B(4546), C(234), D(615), E(0) #1776253
詳解 (共 4 筆)
#4228009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
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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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206
並非各別,要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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