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9.07.17) 之規定,
在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請參與的人員
有:
甲、學生本人 乙、學生各科教師
丙、學生家長 丁、相關專業人員
(A)甲乙
(B)甲丙
(C)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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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874), C(15), D(89), E(0) #2931915
統計: A(16), B(874), C(15), D(89), E(0) #2931915
詳解 (共 2 筆)
#5692208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9.07.17)
第 9 條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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