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
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以下何者
為非?
(A) 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
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B) 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C) 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
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
消防安全設備
(D) 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