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乙共同簽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本票乙紙交付予丙,嗣經提示不獲付款,丙 遂以甲為被告,提起給付票款之訴,第一審法院判決丙勝訴,甲不服第一審判決 而提起上訴。請問:

(一)若甲於第一審審理時得提出時效抗辯而未提出,則於第二審審理時,得否提出 時效抗辯?若甲於第一審審理時得行使抵銷權並為抵銷抗辯但未行使,則於第 二審審理時,得否行使抵銷權並為抵銷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