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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92021
科目:勞動社會法(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自民國(下同)88 年 3 月起,受僱於總公司設於臺北市之 A 公司臺南 廠,歷任電氣及冷氣空調技術員、運轉課組長,管理部分人事及機臺、 電氣、空調之修理合計十餘年。100 年 4 月 6 日,A 公司通知將甲調任 為保全課助理專員。甲則於 100 年 4 月 9 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 A 公 司臺南廠未徵得甲之同意即予調職及每月薪資減少約新臺幣 5,000 餘元 為由,拒不到任,並申請調解。歷經二次調解會,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 同年 5 月 8 日作成調解不成立之結論。甲旋於同年 5 月 9 日再向臺南市 政府勞工局,以同一事由申請調解,A 公司則於 5 月 25 日以甲無正當 理由繼續曠職達一個月以上,未經預告即通知甲終止勞動契約,臺南市 政府勞工局則於 5 月 30 日再度宣告調解不成立。請依現行勞資爭議處 理法及相關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甲應向何地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其於第一次調解不成 立後,提起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是否合於法令規定?(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