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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事訴訟法#100042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外國食品公司欲在台北市大安區賃屋設立台灣分公司營業,乃於 109 年 3 月間 指定乙為代表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台灣分公司新設登記,並經 核准登記在案。未幾,乙以供貨方甲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負責人名義與主營業所設 於台中市之受貨方丙公司訂立經銷合約,約明由供貨方供應其食品予丙公司銷售, 丙公司應付貨款按季送往供貨方結清,且丙公司應於成約後三個月內提供其所有坐 落台北市萬華區之 A 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 供貨方,以為履約之擔保。詎屆期丙公司遲未結清該季貨款 150 萬元,亦未辦理 A 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供貨方。為此,供貨方決定依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問:

申論題內容

(三)原告得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者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向之 提起本件客觀合併之訴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