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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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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事訴訟法#100042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甲對乙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不服,將來提起第二審上訴或第三審上 訴時,若遲不表明上訴理由,試申論以下問題:
(一)第二審法院以及第三審法院之處理方式為何?
相關申論題
(一)甲外國總公司或其台灣分公司是否具有為原告,而對丙公司合併訴求給付貨款 及辦理 A 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當事人能力?
#418654
(二)承上,原告如以丙公司為被告起訴,則其起訴狀如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訴之聲明)?又,該本案訴訟確定判決的既判力之主觀範圍若何?
#418655
(三)原告得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者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向之 提起本件客觀合併之訴否?
#418656
(四)另設本件供貨方與受貨方於起訴前曾經雙方私下協商和解,及由供貨方聲請法 院調解,受貨方雖就拖欠供貨方 150 萬元貨款未償之事實,先後於和解、法 院調解過程中為承認或不爭執之陳述,惟終仍未能成立和解或調解,而提起 本訴。問:受理本案訴訟之法院得否以原告所主張“受貨方於私下和解,及 調解程序中曾為如上不利於己之陳述事項”,採為裁判之基礎? (10%) 以上諸問題,試附理由分項解答之。共 50 分
#418657
(二)承上,您認為上述第二審法院之處理方式是否符合嚴格續審主義之要求?
#418659
(一)一般家事法官與家事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各自角色與職權有何不同?
#418660
(二)「專辦調解法官」是法官還是調解委員?
#418661
2.承上題,設法院使X1對Y1至Y3於言詞辯論期日之主張為答辩,如X1表示:「該共有物管理之決定使1至Y3占用A地之絕大部分,伊與X2僅得占有 使用不具經濟效用之畸零部分,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之規定,追加請求法院予以變更,如不能變更,則予以廢止」等語,該追加請求是否合法?其合法性是否因民法第820條第2項所涉事件應行非訟程序,而有所不同?(25分)
#434792
1.設本訴訟之受訴法院行準備程序,依前揭原、被告之主張、答辯整理爭點,並完成證據調查後,宣示準備程序终结。如Y1至Y3於言詞辯論期日,再主張: 「於本訴訟繫屬中,伊等已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經A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決定由YI至Y3占用B屋所座落A地之部分, 而使X1及X2占用剩餘之部分。本於此項共有物管理決定,伊等占有使用A地即有正常桃源」等語,法院應否使X1對此為如何之答辯?(25分)
#434791
2、如X獲勝訴判決並告確定,持以請對乙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及Z應如何處理?
#434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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