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 交易該自住房屋土地的前6年內,未將該房屋土地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自住房屋土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適用自住規定之法定要件(所得稅法第4-5條第一款)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 交易該自住房屋土地的前6年內,未將該房屋土地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自住房屋土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自住房地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