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甲、乙皆為女性,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起任職於 A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擔任空服員,並都是 A 公司企業工會(下稱 B 工會)之會員。A 公司與 B 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於 113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其中有規定:「B 工會原則上不同意 A 公司使 B 工會之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A 公司若有使 B 工會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之需求,須另取得B 工會之同意」。
申論題內容
(二)乙在進入 A 公司服務時即已結婚,113 年 3 月乙發現自己懷孕後立即 告知 A 公司,並表示其身體狀況良好,希望在其懷孕滿 7 個月前,A 公司能繼續安排其在夜間工作。A 公司基於保護懷孕空服員與其胎兒健康與安全之立場,原則上不會安排懷孕空服員於夜間工作。113 年 7 月間,原先排夜班飛行的空服員丙因急性盲腸炎,緊急住院開刀,A 公司在徵得乙之同意,並確認其身體狀況無慮後,由乙代丙夜間工作。 請問 A 公司在前述情況下,使乙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