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甲於 108 年 4 月 1 日簽約出售一筆房地產給乙,並於
108 年 5 月 1 日完成移轉登記。該筆房地產之成交價格為 3,000 萬元,房
屋標準價格為 5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1,000 萬元,公告地價為 800 萬
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70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80 萬元,應納契稅
為 3 萬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每小題 6 分,共 30 分)
(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五)若未依規定申報,或已依規定申報但有短漏報之情形,可能遭受何種 處罰?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個人違反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新臺幣(以下同)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個人已依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詳解
所得稅法第108-2條
1.行為罰:個人未依限辦理申報,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2.漏稅罰:
個人已依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未依規定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題目四、(五)若未依規定申報,或已依規定申報但有短漏報之情形,可能遭受何種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