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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刑事訴訟法#124915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 A建設公司負責人乙、以A公司財產400萬元(新台幣,下同)行賄承辦某標案的公務員甲, A公司因此獲得2億元利益的3年期工程標案。東窗事發後,檢察官將甲列為收賄罪之被告, 並曾以證人身分傳訊乙,乙雖因自己陳述而有受到刑事追訴之虞,但檢察官卻因過失,疏未依法告以其得拒絕證言,乙具結後作證甲收受其400萬元現金賄賂之事實。試問:(50%)

申論題內容

1、設若檢察官於去年8月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對甲提起公訴,另對乙為緩起訴處分。審判期日, 甲之辯護人抗辯乙之上開證詞乃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認定甲犯罪事實之依據。試問其抗辯有 無理由?本案若由司法警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詢乙(刑訴§196-1),情形有無不同?